(2017)内25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伟、王文兵与朝鲁门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王文兵,朝鲁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兵,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鲁门,女,1979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上诉人刘伟、王文兵因与被上诉人朝鲁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25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伟、王文兵与被上诉人朝鲁门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故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伟、王文兵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王文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率。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刘伟,王文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乌 云 塔 娜审判员 布 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斯琴德力格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