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钟李荣与占先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李荣,占先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李荣,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占先裕,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李荣与被执行人占先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占先裕下落不明,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占先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