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0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奎申请执行吴通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吴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通英,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奎申请执行吴通英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吴通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