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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奎申请执行吴通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吴通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0执62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77年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通英,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奎申请执行吴通英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吴通英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顺审判员 吴学仁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