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柏生与上海松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生,上海松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4218号原告:刘柏生,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松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桂美,执行董事。原告刘柏生与被告上海松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柏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柏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郁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