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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毛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毛兰芳,江西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戴松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毛兰芳,女,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江西意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道一区57号。法定代表人祝华茂,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申请毛兰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兰芳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借款38400元,承担执行费47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毛兰芳无存款、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找不到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江西意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3执7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王小祥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