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641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石泉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军,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盛司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水歌,女,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慎润莲,女,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均申请撤回本诉、反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及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379元,减半收取18189.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顺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3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臣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薛沙荣审判员 韦 平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