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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刑更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平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平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528号罪犯王平保,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城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平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王平保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平保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