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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赵义和与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和,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185号原告:赵义和,男,汉族,住招远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横掌赵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亮(被告之子),汉族,住招远市龙馨佳苑。被告: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玲珑路。法定代表人:徐生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殿学,该公司职工。原告赵义和与被告山东三和机械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赵义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义和负担。审 判 长 曹    学    功人民陪审员 张宇光人民陪审员李希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