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曾千紫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千紫,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曾千紫,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远望社区水泥厂楼中单元一层东户。法定代表人:方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1006室。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8幢10602室。法定代表人:郭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曾千紫与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锦堂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在建门面房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全部产权式商铺。由于涉及到群体性案件,现控制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武审判员 马凤伟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