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丰县众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百信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丰县众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伊通满族自治县佰信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6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众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徐连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佰信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会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丰县众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百信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众诚公司与百信公司于2014年10月14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包括大米加工车间彩钢钢构、一栋平房仓的彩钢屋面、一栋钢结构平房仓,即3个仓的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为280万元。百信公司仅对其中的二号仓进行了部分施工,对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的价格双方存在异议。百信公司称与众诚公司口头协商一号仓价格为95万元、二号仓价格为140万元、三号仓价格为45万元,但众诚公司并不认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百信公司施工的二号仓价格为140万元,并以吉林北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众诚公司二号仓已完成工程量占其总工程量的64.27%”的鉴定意见,推算出百信公司所完成的工程价款为899,780.00元错误。百信公司委托鉴定内容为:对百信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百分比进行鉴定评估,而鉴定机构做出的意见是对百信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占二号仓总工程量的百分比。该鉴定意见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在双方仅约定三个仓总造价为280万元,二号仓没有单独约定价格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东丰县众诚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崔 鹏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曹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