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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郝美鱼与被告李肖兵、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鱼,李肖兵,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655号原告:郝美鱼,1965年11月18日出生,原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忠(原告丈夫),1965年5月28日出生,原平市人。被告:李肖兵,1992年3月3日出生,原平市人。被告: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4层。法定代表人:张学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地址:四川省郫县郫简镇望丛西路。法定代表人:冯宇,该公司经理。原告郝美鱼与被告李肖兵、信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郝美鱼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美鱼以其伤残鉴定暂未作出结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美鱼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郝美鱼负担。审判长 丁 毅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孙树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建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