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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异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细兰、韩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细兰,韩卫国,屈文华,黄建平,陈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异13号之一异议人:陈细兰,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出生,江西丰城市人,住丰城市。申请执行人:韩卫国,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江西武宁县人,住武宁县。被执行人:屈文华,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执行人:陈保梅,女,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丰城市人,住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卫国和被执行人屈文华、陈细兰、黄建平、陈保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查封陈细兰名下的房产,案件异议人陈细兰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细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细兰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徐玉甫审判员  罗周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