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德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德申,杜保芳,李玉旗,刘继花,王玉红,杜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8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扬,该单位员工,男,住曲阜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孟德申,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杜保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李玉旗,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刘继花,女,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玉红,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杜保红,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