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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顺良与段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良,段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202号原告:谢顺良,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段文学,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顺良与被告段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顺良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