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4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4833张国庆与彭春东、翟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彭春东,翟春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4833号原告:张国庆,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彭春东,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告:翟春莲,女,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张国庆与被告彭春东、翟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亚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国庆,被告彭春东、翟春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560.42元(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2日);3、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彭春东系朋友关系,被告彭春东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被告彭春东与被告翟春莲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彭春东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彭春东与翟春莲均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彭春东答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是存在的,但我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偿还。被告翟春莲答辩称:对于被告彭春东的借款并不清楚,且我没有经济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彭春东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19日,被告彭春东因经营酒店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被告彭春东转账共计100000元。被告彭春东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和借款用途说明书各一份。借款凭证载明:今向(出借方)张国庆借款人民币(大写)拾萬元整(小写)10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其中通过第三方农行转账人民币(大写)拾萬元。本人彭春东已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被告彭春东在借款人处签字,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19日。借款用途说明书载明:本人彭春东向出借人张国庆借款(大写)拾萬元整,本人所借款项用于经营性流动资金。本人彭春东保证所借款项用途合法,如用途非法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本人彭春东承担,与出借人张国庆无关。借款到期后,被告彭春东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彭春东与翟春莲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凭证、借款用途说明书、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转账业务回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10万元给被告彭春东,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后被告彭春东未能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对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未作出约定,但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国庆与被告彭春东之间的借贷发生于被告彭春东与被告翟春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经营的酒店,故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春东、翟春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国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如被告彭春东、翟春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由被告彭春东、翟春莲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曹亚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