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1097无锡华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华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华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12920-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被执行人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80482-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13楼1308室。本院在执行无锡华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瑞唐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华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