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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宝军申请邵宝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军,邵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军,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邵宝国,男,1960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刘宝军与邵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刘宝军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1执398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