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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楼洪有、楼洪钱、楼洪虎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洪有,楼洪钱,楼洪虎,楼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4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洪有,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金雪梅,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楼洪钱,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1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永能,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楼洪虎,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傅正勇,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楼洪林,男,1935年12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潘宁,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洪有、楼洪钱、楼洪虎、楼洪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洪有及其辩护人金雪梅、被告人楼洪钱及其辩护人吴永能、被告人楼洪虎及其辩护人傅正勇、被告人楼洪林及其辩护人潘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20时3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特警大队十余名干警前往义乌市佛堂镇和溪村老年协会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场查处过程中,被告人楼洪有、楼洪林、楼洪虎、楼洪钱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在被告人楼洪有、楼洪林、楼洪虎、楼洪钱的行为、语言煽动下,还有人采用扔梯子、扔砖块、扔水杯的方式攻击执法人员,致特警队员朱某2右小腿受伤、民警朱某1腹部受伤、特警队员陈某脸部受伤。指控认为,被告人楼洪有、楼洪钱、楼洪虎、楼洪林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楼洪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捡起警棍后未实施用警棍击打民警的行为,也没有用梯子撞门。辩护人金雪梅认为被告人楼洪有系初犯,实施妨害公务行为属一时糊涂,被告人年事已高,身患白血病,需经常就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楼洪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吴永能认为被告人楼洪钱虽有不当言论,但未实施暴力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事已高,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楼洪虎辩解其未实施煽动现场群众妨害公务的行为,其拍门是为了进入老年协会喝茶,并不知道公安在执行公务。辩护人傅正勇认为被告人楼洪虎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方法,也没有煽动群众妨碍公安抓赌,其拍门是为了进老年协会喝茶,没有妨害公务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楼洪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潘宁认为被告人楼洪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犯罪中止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已年满八十一周岁,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20时30分许,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朱某1带领治安大队民警、协警、特警大队队员等十余人前往义乌市佛堂镇和溪村老年协会查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在现场查处过程中,被告人楼洪有、楼洪林、楼洪虎、楼洪钱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中被告人楼洪有实施了脚踹门、梯子撞门,在门口撞破后夺走特警队员胡某手中的警棍,并用警棍击打民警朱某1、特警队员胡某等人,导致民警朱某1手肘受伤、特警队员胡某体表受伤的行为;被告人楼洪林实施了撞门的行为;被告人楼洪钱实施了煽动现场群众妨害公务的行为;被告人楼洪虎实施了煽动现场群众妨害公务、拍门的行为。在被告人楼洪有、楼洪林、楼洪虎、楼洪钱的行为、语言煽动下,还有人采用扔梯子、扔砖块、扔水杯的方式攻击执法人员,致特警队员朱某2右小腿受伤、民警朱某1腹部受伤、特警队员陈某脸部受伤。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面部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证实其系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2017年2月16日晚8时30分左右,其和治安大队、特警大队民警前往佛堂镇和溪村老年协会抓赌,当时老年协会外面聚集了百余名和溪村村民,冲击抓赌现场。他们用木梯撞击老年协会木门,门被撞破,外面的村民往里冲,里面赌博人员往外冲,其和四名特警大队队员拦在门口,一名特警队员手中的伸缩警棍被一男村民抢走,并用警棍朝其和特警队员打,其左手手肘被打中,还有一名特警队员被拖往门外进行殴打,外面的人还往里面投掷物品,其被一个投掷进来的保温杯砸中肚子,一名特警被投掷进来的一块红砖擦伤左脸颊。后来增援的派出所、特警等单位民警到现场才控制住场面。2、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其系义乌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队员。2017年2月16日晚,其和另外四名特警队员配合治安大队执行任务,在佛堂镇和溪村老年协会抓赌现场受到冲击,老年协会门被撞破,外面的人不听劝阻,特警胡某手中警棍被一年级大一点的男子抢走,胡某被拖出门外,被外面的人边拖边打,其也被外面扔过来的梯子砸中右小腿腿骨,外面的人还扔水瓶、砖头进来,朱某1的肚子被水瓶砸到,陈某的脸上被砸伤,后来增援民警到场才控制住局面。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其和治安大队、特警大队的十几名干警前往佛堂镇和溪村老年协会抓赌受到村民冲击,门被村民用木制梯子撞破,其和几个民警守住门口,劝说村民配合工作,其中一名民警手中警棍被一村民抢走,那个村民还用警棍打我们队员,还有村民用水杯和砖头砸我们,其头部被砖头砸伤,现场在增援的警力到后才稳定下来。4、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系义乌市公安局特警大队队员。2017年2月16日晚,和其他四名特警队员配合公安局治安大队到佛堂镇和溪村抓赌。赌博现场被控制后,外面村民冲击抓赌现场,老年协会门锁被撞掉,其拿出伸缩警棍警告他们不要进来,朱某1也拿出警察证给他们看,但外面的人不听劝阻,其手中的警棍被冲在最前面的老人夺走,并拿着警棍打向其,其用左手挡,左手手掌、左手肘关节、右侧锁骨位置均被击打。还有几个人将其往外拉,拉到门外后,其后背被人用拳头打了,后同事将其拉回屋内。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16日晚,其吃完晚饭去看戏,到晚上8点多,听到有人喊“来抓赌博了”,然后很多人往老年协会那边去,其也过去了,看到楼洪林在用自己的身体撞门口,撞的是老年协会北侧的门口。之后楼洪钱也过来了,他也走到门口前面去撞门口,还对后面喊“村里的老头老太太都过来”,意思是叫年纪大的人过去开门,把里面的人放出来,年纪大的人公安局不会抓的。6、证人楼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8点半左右,其开车回到村里,拿了一个水杯去老年协会后面窗户边,看到老年协会里面有很多人站着,公安局在抓赌,走到前门,看到前门走廊有很多人,押宝那个房间的门都破了,门口开着的,其站着看热闹,突然有人把其手中水杯拿走了。第二天,听村里人说昨晚有一个梯子、一块砖头、一个杯子被公安局拿走了,还说是一个塑料杯,其就肯定是其的杯。7、被告人楼洪有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其吃完晚饭到村里老年协会前面的戏台看戏,其哥哥的儿媳妇来叫其,说警察来抓赌了,老年协会里面抓了一屋子人,让其去看看,其走到老年协会,看到老年协会两个房间灯全黑了,门关在那里,门口有很多人,有人喊,“老头、老太太叫几个人冲进去”。其看见有人踢门,也就上去踢了几脚,后来不知谁拿了条梯子来撞门,其也上去帮他架着梯子去撞门,扶梯子的人很多,当时在现场楼洪林有去踢过门,梯子撞门的时候也去扶过的,楼洪钱也去踢过门,“老头、老太太冲进去”这句话就是楼洪钱说的。8、被告人楼洪钱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村里在做戏,其给做戏的人发红包后到老年协会,后来警察来抓赌,老年协会的门口挤满了人,有人在拿着梯子撞门,撞了几下,门被撞破了,其就站在楼洪有边上,楼洪有说“我反正有白血病的,死都不怕”楼洪有骂过警察,还跟警察拉扯过,楼洪林也在现场。其本人说过年纪大的到门口前面去,认为警察不会抓年纪大的人。9、被告人楼洪林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天已经黑了,其在戏台边的龙灯灯头边点蜡烛,听到老年协会门口很吵,就走过去看,听有人喊派出所来抓赌博。其知道儿子也在老年协会里面“陪宝”,就想把儿子救出来,边上有很多人在踢门,其也就上去踢了两脚,门没踢开,又去推了一下,后其退出来,看到楼洪有站在最前面,门里面便衣警察挡着不让外面的人进去,其中一个警察手上有一根警棍,被楼洪有夺过去,夺过来后就打了警察。具体怎么打没看清。10、被告人楼洪虎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16日晚吃过晚饭,快8点了,其到老年协会,有很多人在赌博、打牌,还有人在看电视、喝茶,其看了一会儿就离开了,之后看见老年协会门口有人在打架一样,以为是赌博的人在吵架,就走到协会门口,发现门被关掉了,外面的人说是公安局抓赌博了,其就站在楼洪林身后,楼洪林在用手拍门,还用身体在撞门,其也用手掌去拍了两下门,其还听别人在喊“门撞进去好了”,听别人这么说,其也说“撞进去”,后来其就退出去,去店里喝茶了。11、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朱某1、朱某3、陈某、胡某均辨认出是被告人楼洪有夺过民警手中警棍,并用警棍殴打民警。证人郑某辨认出被告人楼洪有、楼洪钱、楼洪林。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有鉴定报告,DNA比对记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病历,扣押决定书,在职证明,警员信息,人口信息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调查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洪有、楼洪钱、楼洪虎、楼洪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楼洪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楼洪钱、楼洪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洪林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楼洪有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辩解未用警棍击打民警,也没有用梯子撞门,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金雪梅提出被告人楼洪有系初犯,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楼洪虎及辩护人傅正勇提出被告人不知公安在抓赌,拍门是为了进入老年协会喝茶,没有妨害公务故意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吴永能提出被告人楼洪钱系初犯、偶犯,年纪较大,未实施暴力行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潘宁提出被告人楼洪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年事已高,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楼洪林有犯罪中止情节的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楼洪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楼洪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楼洪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四、被告人楼洪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清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亦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