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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健与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健,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01号原告:刘健,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黄源片区福田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9993693T。法定代表人:徐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徐,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健与被告上饶市天佳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健负担。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