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虞存良与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小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存良,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虞存良,男,1962年1月22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周耀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小宁,男,1969年1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民终6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小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白小宁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选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