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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志刚等与陶玉娟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刚,陈吉文,陈春,陈全,陈刚,陈建军,陈艳萍,宋鑫,杨志成,陶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21财保77号申请人:陈志刚。申请人:陈吉文。申请人:陈春。申请人:陈全。申请人:陈刚。申请人:陈建军。申请人:陈艳萍。申请人:宋鑫。申请人:杨志成。被申请人:陶玉娟。陈志刚、陈吉文、陈春、陈全、陈刚、陈建军、陈艳萍、宋鑫、杨志成9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盛荣(已去世)存放在收购点的洋葱,并交由申请人保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陈志刚、陈吉文、陈春、陈全、陈刚、陈建军、陈艳萍、宋鑫、杨志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盛荣(已去世)存放在金塔县金塔镇边沟村四组养殖场和胜利村村委会东面收购点的洋葱,并交由申请人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志刚、陈吉文、陈春、陈全、陈刚、陈建军、陈艳萍、宋鑫、杨志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杨文军审判员陈爱善审判员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