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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德伦、陈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伦,陈望,吴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38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伦,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望,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吴倩,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申请执行人孙德伦与被执行人陈望、吴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孙德伦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82执2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凌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