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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9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官召召与邹明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召召,邹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9052号申请执行人官召召,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邹明哲,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官召召与被执行人邹明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9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9558.52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21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6597.78元,扣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人民币6326.78元。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总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邹明哲名下车辆(车牌号粤B×××××,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少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