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刚、张亮球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刚,张亮球,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90号申请人:张刚,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张亮球,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俊,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环西路东侧土地证号为:福国用(2004)第24**号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福环西路东侧土地证号为:福国用(2004)第24**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