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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兴与马保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兴,马保官,左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727号原告:马兴,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大同市。被告:马保官,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第三人:左菊,男,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马兴与马保官、第三人左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9月1日,马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兴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