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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君祥支付令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祥,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02民督7号申请人:陈君祥,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郭丙球,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机电厂,住所地常德市河洑镇。法定代表人:郭丙球。申请人陈君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立即向申请清偿借款160万元整,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结算单、借条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君祥160万元。申请费6400元,由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