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君祥支付令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君祥,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02民督7号申请人:陈君祥,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郭丙球,男,195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机电厂,住所地常德市河洑镇。法定代表人:郭丙球。申请人陈君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立即向申请清偿借款160万元整,并提供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结算单、借条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陈君祥160万元。申请费6400元,由被申请人郭丙球、常德市武陵机电厂共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淑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