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93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至10月8日,被告人李某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北海小区33号楼3单元302室其朋友苗某2家居住时,两次盗窃苗某2放在卧室衣柜抽屉里钱包内的现金共计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李某赃款3100元,已退还苗某2。李某另又退赔苗某21.5万元,取得了苗某2及其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苗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及发还清单,收据及谅解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破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胡向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