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徐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私下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6**民初131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樊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