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刘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41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责人:席发成,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梅,女,汉族。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刘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玉梅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健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