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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孙朝瑞与陈景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朝瑞,陈景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482号原告:孙朝瑞,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景相,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朝瑞与被告陈景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朝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张 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代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