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德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高唐县德乾商贸有限公司,陈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32号申请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唐县德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陈乾,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乾,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唐县德乾商贸有限公司、陈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唐县德乾商贸有限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乾名下车牌号为鲁A×××××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聊城好佳一生物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有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