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颜彬与彭永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颜彬,彭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226号申请人王颜彬,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彭永超,男,汉族,生于1992年8月18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永超的银行存款4200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永超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永超价值4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