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54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周、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周,XX,阚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54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白周,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XX,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婷婷,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周与被执行人XX、阚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XX、阚婷婷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