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辖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46高明与沈习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习松,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习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上诉人沈习松因与被上诉人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4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习松上诉称,其所在地在淮安市淮阴区,泗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管辖。高明答辩称,被上诉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泗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泗阳县,故泗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沈习松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沈习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陈志意审判员 严广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冰第2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