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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君方与季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方,季邦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10972号原告:王君方,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季邦英,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君方与被告季邦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季邦英向原告王君方购买刀模。2014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邦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君方货款10500元及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被告季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江俊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