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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军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60号被执行人:梁军新,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井陉县,现服刑期间。梁军新因信用卡诈骗罪罚金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