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林桦、胡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林桦,胡秀珍,林金亮,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47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负责人:黎俞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林、庄建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桦,男,汉族,住沙县。被告:胡秀珍,女,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林金亮,男,汉族,住沙县。被告: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69269466H。法定代表人:郑远寿,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桦、胡秀珍、林金亮、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与林桦、胡秀珍、林金亮、福建沙县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陆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