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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柯文水,黄秀华,蔡元喜,陈家仁,蔡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65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北郊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52297-3。法定代表人柯文水,董事长。被执行人: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水南镇白云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8692949-4。法定代表人陈家仁。被执行人: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9152-4。法定代表人蔡元喜,董事长。被执行人:柯文水,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秀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元喜,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邵武市,被执行人:陈家仁,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邵武市,被执行人:蔡元英,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邵武市,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柯文水、黄秀华、蔡元喜、陈家仁、蔡元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案件受理费23705.2元,由福建省将乐大森林木业有限公司、将乐县元升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柯文水、黄秀华、蔡元喜、陈家仁、蔡元英负担,但其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二庭于2017年7月12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3日,永安市佳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闽0481执4632号立案受理,该案现在执行中。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4632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36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