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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君楷与张科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君楷,张科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何君楷,男,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现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张科定,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君楷与被执行人张科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科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5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赵正雄代理审判员  丁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昌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