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民终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瑞丽市建升建材租赁站、叶腾茂、张克昌、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朝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市建升建材租赁站,叶腾茂,张克昌,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朝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2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西宁街道翠西苑*****号。法定代表人:刘明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瑞丽市建升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瑞丽市姐勒收费站旁。经营者:潘耀中,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现住瑞丽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腾茂,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瑞丽市。一审被告:张克昌,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住保山市,现住瑞丽市。一审被告: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科艳,系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蒋朝保,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志,德宏新元法律服务所。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瑞丽市建升建材租赁站、叶腾茂、一审被告张克昌、瑞丽市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朝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52.00元,减半收取10526.00元,由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俊杰审判员  高玉荣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弈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