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大庆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2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大庆。本院在执行张大庆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