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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大庆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427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大庆。本院在执行张大庆罚金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庞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