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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斌与王本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斌,王本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93号原告:张立斌,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本军,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德惠市。原告张立斌与被告王本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立斌负担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路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