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斌与王本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斌,王本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93号原告:张立斌,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本军,男,1980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德惠市。原告张立斌与被告王本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立斌负担审判员 王敬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路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