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芳华养殖场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芳华养殖场,胡胜华,邹文静,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乡县龙山北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91666。法定代表人:李群,理事长。被执行人:东乡芳华养殖场,住所地抚州市东乡区圩上桥畜牧园区,机构代码:L1705223。法定代表人:胡胜华,经理。被执行人:胡胜华,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邹文静,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被执行人: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东乡区行政中心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7116605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乡芳华养殖场、胡胜华、邹文静、东乡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东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17)赣1029执2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剑锋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吴丽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乐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