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忠实与临澧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实,临澧县人民政府,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欧美龙(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实,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蒋颖群,该县县长。原审被告:湖南图图儿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欧美龙(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法定代表人:陈忠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忠实因与被上诉人临澧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陈忠实提起上诉后,本院向其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其于2017年8月5日之前缴纳上诉费。陈忠实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不同意缓交的决定。陈忠实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忠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