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诗金、瞿定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诗金,瞿定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41号申请人:刘诗金,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瞿定勋,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申请人刘诗金诉被申请人瞿定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瞿定勋价值28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诗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瞿定勋银行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赫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