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杰光与黄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光,黄兴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320号原告:陈杰光,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兴达,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陈杰光与被告黄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杰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配合完成标的车辆过户的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在顺德××××从镇欧浦皇庭地下车库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车牌号为粤X×××××的海马牌小汽车一台,发动机号:869344,车架号:LH17CKKFX7H074279,登记日期:2007年11月30日。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转让款18800元,原告收到转让款后即将车辆交付被告。交易完成至今已超过19个月,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期间原告多次敦促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不予配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其名下车牌号为粤X×××××的海马牌小汽车一台,该车发动机号869344,车架号LH17CKKFX7H074279,登记日期2007年11月30日。原告收到转让款后将车辆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杰光已将车辆交付给被告黄兴达,被告虽已履行了支付价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但协助过户是其附随义务,被告亦应予履行。被告经本院传唤无到庭抗辩,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构成违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若非因被告不协助的原因导致车辆不能过户的,原告应另循其他途径寻求解决办法。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兴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杰光办理粤X×××××号车辆的过户手续;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回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