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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振山与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山,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振山,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华勋,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振山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6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260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有土地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位于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迎新村,但该土地已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本院向该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尚未变现。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两台,但未查找到实物,有银行开户信息,但余额仅百元,不足以清偿债务,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