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敏,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林敏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7年3月8日,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58元,执行费127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林敏有银行存款11913.2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存款,并扣除执行费127元后,余款11786.27元退还给申请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