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633号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城隍庙社区城隍庙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施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游刚,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主任,住津市市。被告:王利,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津市市信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韩昌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