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李廷世与韩成军、高鹭、图们市长安镇兴家村宇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771号申请保全人:李廷世,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韩成军,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满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高鹭,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图们市长安镇兴家村宇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图们市。在申请保全人李廷世与被申请保全人韩成军、高鹭、图们市长安镇兴家村宇轩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李廷世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韩成军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5460号民事裁定,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韩成军的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担保人金仙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担保人金铉国、李贞姬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担保人李贞子名下与担保人蔡德春共同共有的位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李廷世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大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灿穆 来源:百度“”